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思路与建议
前言
2018年4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宣布: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逐步探索、
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2019年11月5日,在第二届进博会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强调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
易港建设,打造开放新高地。海南迎来了担当中国改革试验发展的排头兵,面向世界全新打造一个中国深化改革开放典型榜样的重要机遇。
为贯彻海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海南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有效解决海南停缓建房地产项目遗留问题,化解房地产
行业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经济纠纷,恢复停缓建工程项目建设,海南省委省政府通过政策扶持、政府帮助、司法协助、企业参与等多方
努力,为解决海南全省停缓建工程提供了很好的机会和资源配置。
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需要良好的营商环境支撑,需要建立市场经济主体规范有序进入和退出的渠道。对海南省停缓建工程处置模式的研
究可以探索和推动建立“僵尸企业”“困难企业”等散失活力或者应当淘汰的市场经济主体,规范有序退出的途径。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2〕
60号)出资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创立的初衷是处置海南积压房地产,盘活国有商业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海南的金融不良
资产。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公司从原来专业经营不良资产转型成为以投资与资产管理、金融服务、房地产开发与酒店经营为核心业务的集团公司。
2018年5月,海南省住建厅批准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全省停缓建工程处置平台,该平台再次承担了海南全省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艰巨任务。
一、“停缓建”工程简介及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停缓建房地产项目的认定标准
按照海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停缓建房地产项目是指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和施工进度已达到±0.00以上,于2016年10月
31日前停工的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酒店式公寓、产权式酒店、酒店、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
(二)目前海南全省停缓建工程现状
根据海南省有关部门统计,截止2017年12月,海南全省停缓建房地产项目总数约113个,总建设规模约564万平方米。其中闲置建设用地项目11个,
建设规模约10万平方米;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项目22个,建设规模约135万平方米;已开发建设用地项目3个,建设规模约11万平方米;存量国有建设用
地项目36个,建设规模约176万平方米。属于海岸带200米整治范围项目18个,建设规模约126万平方米;其他项目64个,建设规模约299万平方米。几
乎全省各市县均分布有停缓建房地产项目。
(三)“停缓建”工程普遍存在的问题
经过笔者对海南省内海口海景酒店、信达滨海花园、儋州“儋城壹品”、三亚“森林半岛”、陵水“太阳岛椰林湾”海口“文恒雅苑”等项目的
调研,海南省目前存在的“停缓建”工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需要梳理与解决:
1.工程因资金困难、债权人查封、未批先建违规建设等原因停工,工地施工设备、裸露工作面、在建工程等在风吹日晒雨淋的作用下造成损坏、
氧化、腐朽、生锈、老化、风化、基础沉降等问题,价值贬损严重,若不能及时补救,将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特别是日积月累的腐朽氧化,存在安全
隐患,或面临拆除。
2.项目建设主体多方举债,负债严重,银行债权、民间借贷、工程债权、购房业主债权等多方债权交错。土地、在建工程、已完工工程以及企业
其他固定抵押、查封、多轮轮候查封。
3.商品房购房户的房屋违约,迟延交付,甚至无法交付,各个项目均涉及几百到上千个不等的家庭基本民生问题。面对项目的烂尾状况,购房户
无法单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不断信访,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4.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材料款数额较大,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同时,施工单位依法行使优先权,更无法
继续施工。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
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部分小额贷款公司、高利贷的贷款人,超过法律规定标准计息、利滚利、甚至存在“套路贷”“暴力催债”等违法行为。项目主体将已建房屋
低价“以售代押”,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借款合同”,未经法律程序确认,形成房屋被贷款人低价占有的事实。造成项目价值损失。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
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
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6.各债权人各自为政,不同法院开展执行、拍卖,项目无法整体处置,项目面临低价拍卖,价值严重贬值。最终先行处置的债权人获得最大利益,
因而严重损害处置顺位在后的其他债权人以及尚未进入司法程序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7.项目法律问题多发,不同清偿顺位的债权人各怀鬼胎,有心接盘的投资人,无法通过传统方式逐一谈判,完成并购,项目更是无法取得新的融
资,无资金启动后续工程,形成恶性循环,持续烂尾,项目公司成为“僵尸企业”“、“危困企业”。
8.项目受海南双暂停、全域限购、违章违建管辖、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占用管控等政策影响,销售停滞。。
二、制定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1.以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指导思想,项目所涉及的众多业主、供应商等债权人均为普通老百姓,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维护
社会稳定的基础。
2.借助和发挥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海南全省停缓建工程处置平台的作用,根据项目状况不同,区别确定:设定抵押权融资、并购重组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等处置方式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置。
3.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评估公司、建筑质量鉴定机构等共同协作,帮助项
目公司走出困境,启动后续工程复工建设。
(二)基本原则
1.优先保障购房户基本权益,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建设的原则
鉴于各项目均涉及人数众多的购房户,涉及老百姓的基本民生问题,项目处置方案的制定,以优先保障购房户基本权益为原则。
2.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处置、依法推进的原则,保证项目的托管经营、资金筹集、复工复建、房屋交付、销售、资产处置等在法律框架下借
助有效司法手段进行,防止在解决原有社会矛盾的同时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稳步推进原则
“停缓建”项目大多停工时间长、社会矛盾复杂,需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先易后难”的方式,逐步推进,稳步实施,保证社会稳定。
4.先托管、后处置,边经营、边处置,先试点、后普遍的原则
鉴于目前海南全省“停缓建”工程数量多、体量大,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对众多停缓建项目的处置,但此类“停缓建”工程的项目公司均已陷入
危困,处置和解救又迫在眉睫。因此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不承担各项目公司债务的前提下,先行对项目进行托管,然后根据项目状况再进
行处置。项目处置前能够恢复经营的,一边组织复工、销售等经营事项,一边寻求处置途径和机会。
同时,鉴于项目的复杂性,在具体项目的处置过程中还需要兼顾先试点后集中普遍处置的原则。
5.借鉴“破产保护”制度,遵循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和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破产保护制度能够拯救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化解债务危机、保存就业机会,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竞争力。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
将“破产处理情况”作为各国重要的经济指标。破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对海南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备注:海南省人民政府2018年12月10日发布的《海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2018—2019年)》第十条载明:“36.对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
件的企业实施破产司法指引,透明、规范、有效化解企业纠纷。37.依法实行“简易破产”改革,将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纳入快速审
理范围。”)
6.依法引入托管方、战略投资者,保障投资人利益不受损失原则
各项目因债务庞大、司法查封较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其“停缓建”多年,迟迟没有投资者敢于接盘。在充分利用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作为省属国有企业的公信力,先行托管停缓建项目,在完成托管后,对项目的处置采取合法手段引入投资者,保障各投资者利益。
三、停缓建工程处置的整体思路
停缓建工程项目处置前,应当组织法律、财务、工程方面的专家或团队对项目公司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情况、工程
款拖欠、债权债务、报批报建、土地利用、拖欠税务、欠缴社保、诉讼及法院查封等情况。并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停缓建”项目进行分类处置:
处置方式一:设定抵押权融资
一、先决条件
对于资产状况较好,负债率不高,但因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收紧、全域限购政策影响导致营业收入大幅度下滑等因素,导致企业资金陷入
困境,公司名下土地、房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尚能设定抵押权的项目公司,建议在对项目公司进行托管经营后,采取由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或者协调合作单位向项目公司提供抵押贷款融资的方式进行处置。
此种处置方式尚需由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账户共同管理协议》,保证项目公司销售收入的优先偿还,减低贷款方贷款风险。
二、具体实施步骤:
1.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股东签订托管经营协议;
2.项目公司股东向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移交印章、账户、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联合资产公司接管项目公司,行驶项目公司管理权,
但不具有股东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
3.项目公司与贷款融资方签订《抵押贷款协议》及《账户共同管理协议书》;
4.联合资产公司组织复工、复建并恢复销售,销售收入由项目公司与贷款方共同监管,在留存正常建设、生产经营所需费用后,优先偿还贷
款方;
5.项目完工验收并偿还贷款方贷款或项目财务状况转良好后,联合资产公司将项目公司管理权移交项目公司股东后退出。
处置方式二:并购重组
一、先决条件
对于财务状况一般,虽丧失抵押贷款及其他融资能力,但其负债率低或者债权人数少、债务相对简单,容易清理的项目公司,建议采取对项
目公司进行“预重组”(债权、债务的自主清理),之后由联合资产公司或者协调的合作方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具体实施步骤:
1.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股东签订托管经营协议;
2.项目公司股东向联合资产公司移交印章、账户、营业执照、财务资料等,联合资产公司接管项目公司,行驶项目公司管理权,但不具有股东
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
3.公告登记项目公司债权、债务;
4.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评估;
5.协商确定收购方式或者投资人;
6.逐一与项目公司债权人进行商谈,确定先行偿付比例及总偿债额度,解除债权人对项目公司财产的解封,签订《债务和解协议》;
7.收购已经查封项目公司财产但无法达成《债务和解协议》的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或者商谈成为“一致行动人”;
8.解除查封,办理股权或者资产权属变更手续。
处置方式三:破产保护制度框架下的处置方式(详见第四部分)
对于项目财务状况不佳,项目负债率高、债务庞大,项目无法自行融资;同时项目司法查封较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资不抵债的项目
公司,鉴于其无法采取常规处置方式完成处置,因此建议采取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破产保护制度框架下的处置方式研究
一、处置思路及步骤
(一)处置的整体思路
该类“停缓建”项目的处置思路为:在对各个项目进行详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项目公司原股东签订《托管
协议》,由联合资产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托管经营。同时在托管期内,借鉴“破产保护”制度,项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或者
破产重整)。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完成复工、复建,所需资金列入共益债务,优先由项目公司财产随时清偿。项目符合重整条件的,进入破产重
整,招募战略投资人完成项目处置。项目不符合重整条件,在项目复工、复建完成后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处置项目财产,偿还债务。
(二)处置实施步骤
1.全面梳理项目所涉法律关系,深入了解项目公司现状,为最终破产方案实施提供数据支撑;
2.项目公司股东与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联合资产公司对项目公司实施托管经营。在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
序前只进行委托管理,不帮助筹措资金进行复工、续建(注: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投入的资金若无担保则属于普通债权,与其他债权人同
等受偿,将或导致投入资金不能完全收回);
3.项目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或者建议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项目公司破产清算或者破产重整;
4.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破产管理人,由破产管理人依法接管项目公司,并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委托管理协议》,委托联合资产公司
对项目公司进行托管经营,管理人依法向联合资产公司支付托管经营报酬;
5.破产管理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续建工程量及所需资金进行测算和估算;
6.破产管理人依法通知人民法院解除对项目公司财产的查封、中止对项目公司财产的执行程序;
7.项目公司启动复工、续建工作,联合资产公司自筹资金或者引入投资人筹措资金,实施复工、续建。项目公司破产清算或者重整期间,
联合资产公司或其他投资人投入的全部资金列入共益债务,可以计算合法投资收益,并优先随时清偿;
8.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招募战略投资者,海南联合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投资或者推荐战略投资者接盘项目公司。
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一)管理人同意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项目公司托管经营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又《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
债务人行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11条:【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
件】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2)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3)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4)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综上,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联合资产公司与项目公司股东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委托联合资产公司对项目公司进行托管经营。
(二)复工费用随时清偿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
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三)解除查封、中止执行的可行性
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
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四)根据不同项目现状最终选择不同的破产程序终结方式
项目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可根据项目不同现状,选择如下不同的破产程序终结方式:
1.破产清算退出方式
项目公司剩余财产、未销售房屋(含可追回的房屋)的市场处置价值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并无剩余,其并无战略投资的投资
价值,无挽救希望,在完成复工、复建,并向购房业主交房后,项目公司依法完成破产清算。
2.重整招募战略投资人的方式
项目公司具有挽救价值的,依法申请项目公司破产重整,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战略投资人在依法按比例清偿债务的基础上,执行重整
计划草案,接盘项目公司。
3.重整债转股的方式
项目公司具有挽救价值,但因战略投资价值不高等原因无法招募战略投资人的,引导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接盘项目公司,完成重整。
4.破产和解方式
人民法院受理项目公司破产清算后,项目公司因剩余财产价值较高等其他原因能够自行融资的,可以由项目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进行破产和解。
以上四种不同的破产程序终结方式,为处置“停缓建”项目提供了不同的处置实施路径,不同的停缓建工程可以根据其不同程度的负债率
及其他不同的项目状况,选择最有利的破产程序终结路径,最终完成项目的“处僵治困”。
综上,以上方式均进入破产程序,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国企公信力以及平台作用将得以显现,充分体现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作为不良资产处置平台的价值。
五、需要争取的支持
一、争取项目所在地政府支持
项目停缓建过程中,往往涉及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过程中土地、规划、施工等资质的过期;税收优惠条件的争取;维稳事宜的协
调;法院受理案件的思路统一等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争取项目所在当地政府支持,由政府牵头成立工作领导组,有利于统筹协调项目处置过
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争取海南省住建厅的政策支持,为“停缓建”项目争取一定比例的非限购房。
“停缓建”项目陷入债务危机,或多或少的由于海南全域限购政策的影响,为“停缓建”项目争取少量非限购房,有利项目增加销售预期,
争取资金回笼;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争取银行债权、施工债权等大额债权人支持,争取项目处置过程中获得更多债权表决权投票支持。
项目实施过程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等问题均需要债权人表决,为了顺利推进项目实施,必须最大限度争取银行
债权、施工债权等大额债权人支持。
四、争取分管破产案件的项目公司注册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执行案件的执行法院支持。
五、协调省法制办、省政策研究室等部门,共同完成调研,形成政策支持及引导性文件。
六、合理化建议
一、建议成立“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
(一)成立的必要性
1.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处置“停缓建”工程过程中,将需要垫付和投入大量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此大体量的投资,一
家公司不可能全部完成。“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将系专门投资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金融创新产品。将通过母子基金的模式
进行运作,由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海南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公司共同首批出资设立母基金,并根据需要逐步增资发挥引导作用;联
合省内各市县政府分别设立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解决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资金需求,依法依规推动“停缓建”项目处置。
2.根据《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处置“僵尸企业”指导意见的通知》(琼国资改〔2016〕149号)文件精神,
化解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处理、危困企业治理过程中,需要市场化完成一部分企业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该基金的成立将推动海南省
属国有金融企业深度参与破产企业重整、债务重组、资产处置等工作,持续发挥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的专业优势,从而达到调结构、促转型,
推进供给侧改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二)成立的可行性
1.国内已有成熟案例提供借鉴
2017年7月,河北省国资委授权河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牵头成立国内首支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投资专项基金。
2.该基金具备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属性及条件
根据《破产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均为优先随时清偿。该优先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包括职工债权、工程债权等,具有法律赋予的优先
随时清偿的权利。该基金运作过程中,只要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做好法律风险控制,投资收益即可相对保障,能够保证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保
值增值。
3.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往往其现金短缺,无力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该基金的设立能够通过与地方政府、其它国有企业深度合作,充分
发挥各自优势,有效帮助地方政府减轻财政压力、提供资金推进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完成司法程序、实现破产案件快审快结、减少消耗。有利
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在妥善安置职工的前提下使“僵尸企业”“危困企业”平稳退出市场,为海南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贡献力量。
二、建议发挥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停缓建工程处置平台的政策优势
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为解决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而生的海南省政府的国有独资公司,应该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优势,
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停缓建工程处置活动。
(一)在原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6月6日省三届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复建工程的决定》和2004年11月19日海
南省政府第182号令,《海南省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实施办法》的政策基础上,发挥海南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政策范围内回收、处置停缓建工
程项目的优势。
(二)理顺停缓建工程处置责任主体与处置平台的关系。明确停缓建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停缓建工程处置的责任主体,海南联合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为处置平台,加强责任主体与处置平台的分工合作,形成合力,从而完成停缓建工程处置任务。
三、建议关注、协调人民法院,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
鉴于在利用破产保护框架下处置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实施的整个过程中,管理人能否配合项目按照处置方案制定的流程实施,将决定项目实
施的成败,因此能够顺利选定具有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成为方案实施的关键步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管理人的选任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普遍适用的选任形式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一般应从本地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一般
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因此普遍适用的选任规定,为人民法院在本地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库中轮候、抽签、摇号选择。
(二)特别规定的选任形式
1.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 企业破产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
(2)审理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
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2.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者在全国范围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
散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各地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
指定管理人。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的特点,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机构规模、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
指定管理人。被指定为管理人的社会中介机构应经评审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至两名备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目前社会影响较大的破产案件均采取了竞争性选任管理人或者政府牵头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模式。
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优势在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管理人成员,有利于协调各方面资源,保障社会稳定,顺利推进重整进度,此外在引进投
资人时可提供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提升重整的成功率。同时政府成立清算组之后,即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机构作为清
算组成员,着手法律、审计、评估等工作,前期工作完成后,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直接指定清算组做管理人,保证工作的有序衔接。此外,对于
不称职的中介机构,也可以在前期工作中发现并及时替换,避免进入重整程序后陷入被动。劣势在于,政府人员大多对重整业务不熟悉,且都有本职
工作,很难抽出专门的时间进行管理工作。
竞争性选任管理人的优势在于,能够选择全国行业内优秀的管理人团队担任管理人,保证服务质量。
无论人民法院以何种方式选任管理人,均应当引导和协调人民法院选择具有专业能力的管理人团队。
四、建议争取政府的优惠政策支持
1.明确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税收优惠支持。建议海南省政府出台相关针对停缓建工程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其他政策支持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政府给予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企业土地优惠以及争取部分非限购房屋进入市场销售等其他政策支持。
争取各种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促使项目能够给战略投资人提供足够的投资空间,推进项目完成破产重整。
五、其他建议
1.建议必要时组织破产法专家、商法专业律师、法院破产庭法官、法学家、法学院教授等法律人士对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修订完善
成文的实施细则;
2.建议选取重点项目“先试先行”,总结经验;
3.建议推动组织专题调研,定时召开专题座谈会,并推动省法制办、省委省政府政策研究室、省政府、省人大等部门制定全省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